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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【聯合報╱記者鄭文正╱員林報導】 2009.09.10
彰化縣朱姓男子與妻子為存摺細目翻臉算帳,竟持刀猛刺妻子32刀,也拿刀刺自己肚子10多刀,朱妻急救後仍不治。檢方原求處無期徒刑,法官念他坦白認錯、有悔意,判處14年有期徒刑、褫奪公權7年。
判決書指出,朱姓男子連刀子都殺到刀刃彎曲,可見他下手力道猛烈,毫不留情,足以認定他下手殺意甚堅。不過朱姓男子及其律師在法官審理時供稱,朱長期有精神疾病,靠服用藥物控制,也固定到精神診所與醫院看診,案發前5天,因為藥物吃完,連續5天沒有服藥,才會精神不穩定;其家人也說他如果沒吃藥,就容易發脾氣。
但法官認為他行兇時,還會把子女與母親推出房外,避免看到行兇全程,且行兇後還有同歸於盡的想法,自殘刺殺肚子10多刀,在法庭上也都能詳細陳述事發過程,可見並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程度。